湖北日報訊 圖為:省地稅局局長許建國一行到我省“走出去”企業調研 圖為:省地稅局稅政管理人員深入“走出去”企業宣講稅收政策 2013年9月和10月,國家領導人出訪中亞和東南亞國家期間,先后提出共建“絲綢之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的重大!耙粠б弧钡奶岢觯纬闪酥袊鴮ν庑碌陌l展戰略,受到了國內外的高度重視和關注。 截至2014年,我省共有近300家企業走出國門,到境外投資興辦企業,設立辦事機構,承包各類工程,提供相關勞務,足跡遍布全球60多個國家和地區。目前,“走出去”企業數量不斷增加,投資區域范圍不斷擴大,特別是我省憑借在各類工程勘測、設計及建設的雄厚實力,在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逐步升級的過程中,帶動了一大批上下游企業進行資本、勞務和產品的輸出。 春風不止,便民不息。為貫徹國家“一帶一”發展戰略,深入推進“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更好地服務和支持湖北企業的發展、促進“走出去”業務開展,今年以來,湖北省地稅局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迅速行動,加緊落實,采取多種措施,扎實推進大企業與“走出去”企業的服務工作,傾力服務“一帶一”建設。 為配合“一帶一”對外發展戰略,湖北省地稅局開展以服務“走出去”企業,支持“一帶一”戰略為主題的稅收協定宣傳活動,幫助納稅人了解稅收協定內容,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一、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與作用 。ㄒ唬┒愂諈f定概述 稅收協定又稱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或稅收管轄區),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管轄關系和處理有關稅務問題,通過談判締結的書面協議。它是國際稅收關系與稅務合作的法律基礎。資本技術或勞務輸出國(又稱居)和東道國(又稱所得來源國),通過簽訂稅收協定分配跨國經營及投資所得的征稅權,從而提高稅收確定性,避免雙重征稅,并通過開展稅務合作與雙邊磋商解決涉稅爭議,保障納稅人的權益,從而促進雙邊經濟、技術、文化、人員等的交流。 (二)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 目前,簽署的稅收協定主要是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和聯合國(UN)兩個范本的框架下,遵循統一的與原則,主要包括協定范圍、定義、對所得的征稅、對財產的征稅等七大類,近30項具體的條款。 1.涉及企業納稅人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 由于企業納稅人其性質規模、經營特點以及利潤核算方法各不相同,稅收協定在不同國家、地區對于不同的所得類型分別做了相應表述,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稅率,全資擁有金融機構利息免稅,技術服務費,常設機構構成及利潤歸屬,非歧視待遇等相關條款內容。 通常情況下,稅收協定的正文不會如何執行某些稅率,東道國按照國內法的有關來執行,有些國家是“先征后退”,有些國家則是在納稅人自行申報時直接適用稅率。近年來,我國在談簽新的稅收協定或修訂舊的稅收協定時,一般會爭取在議定書中明確“直接適用稅率”而不是“先征后退”,從而減少“走出去”企業的資金占用,降低納稅成本。 此外,根據我國與大部分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的,對中央銀行或完全由擁有的金融機構貸款而支付的利息在東道國免稅,部分協定還將由全資擁有的金融機構或保險的貸款也包括在內。有些稅收協定中對可享受免稅的金融機構進行了列名,我國列名的金融機構一般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通常情況下,根據國內法,在東道國從事建筑、安裝等活動,或者提供勞務,均應按照東道國國內法納稅。而稅收協定的簽訂,通過提高東道國的征稅門檻,了上述活動只有在持續達到一定時間,在東道國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下,境外企業才在東道國負有納稅義務。 按照稅收協定,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的稅收負擔應當等同于該國相同情況的居民企業,不應當受到歧視性待遇。如果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締約對方納稅的稅率更高或條件更苛刻,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相互協商申請,由稅務總局與對方稅務局相互協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給予居民的個人扣除或減免稅等優惠待遇不屬于該條款的范圍。 2.涉及個人納稅人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 個人作為當前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也可以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的待遇,有關情況與企業納稅人相同。此外,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中,還針對個人的受雇所得、作為教師和研究人員以及留學生所取得的收入作了特別的。 通常情況下,中國個人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從事受雇活動取得所得,只有在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在受雇勞務發生國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報酬不是由具有來源國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該雇主支付的;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來源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負擔的情況下,才能在受雇勞務活動的發生國(即來源國)免稅,否則都需在當地繳稅。 而對于目前越來越多的出國留學生,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中的學生條款對留學生也提供了一定,即免稅待遇。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與、意大利、巴基斯坦、印度、、埃塞俄比亞等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對學生的免稅優惠了時間。中國與美國的稅收協定雖然沒有限定學生免稅的優惠時間,但是美國國內法,持F1簽證的留學生通常在五年后會成為美國的稅收居民,不能繼續享受中美協定提供的免稅優惠。留學生認真研究中國與東道國的稅收協定,如有必要可尋求當地稅務中介的意見,以最大限度地自己的利益。 (三)稅收協定的主要作用 稅收協定主要是通過降低所得來源國稅率或提高征稅門檻,來其按照國內稅收法律征稅的,同時居對境外已納稅所得給予稅收抵免,進而實現避免雙重征稅的目的。 其核心在于通過協調劃分稅收管轄權,適當降低稅率,分享稅收收入,合理歸屬利潤,穩定稅收待遇。從而消除雙重征稅,防止偷漏稅,實行無差別待遇,并建立有效爭端解決機制。稅收協定作為處理雙邊涉稅關系的法律基礎,體現的是中外對于征稅的讓渡和互惠稅率的實現。因此,納稅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征稅以及如何征稅,正是稅收協定價值之所在。 二、我國對外簽署稅收協定網絡情況 我國自1981年開始對外談簽稅收協定,并在1983年9月與日本簽署了首個稅收協定。截至目前,共與99個國家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協定,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了2個稅收安排。同時,通過簽署《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的稅收合作,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稅收協定網絡。有力促進了我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人員交流,有效服務了我國“走出去”的對外戰略。此外,在“一帶一”沿線國家中,我國已與其中大多數國家簽署了稅收協定,并對其中部分早年簽署的協定進行了全面或部分修訂。 在我國與亞洲建立外交關系的46個國家,已與其中35個國家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包括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巴基斯坦、科威特、塞浦斯、蒙古、阿聯酋、韓國、印度、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亞美尼亞、烏茲別克斯坦、孟加拉、老撾、菲律賓、卡塔爾、尼泊爾、哈薩克斯坦、印度尼西亞、阿曼、伊朗、巴林、吉爾吉斯斯坦、斯里蘭卡、文萊、阿塞拜疆、格魯吉亞、沙特阿拉伯、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敘利亞。 在歐洲我國建立外交關系的43個國家中,與其中38個簽署了稅收協定,包括法國、英國、比利時、、挪威、丹麥、、、意大利、荷蘭、斯洛伐克、波蘭、波黑、保加利亞、、西班牙、羅馬尼亞、奧地利、匈牙利、馬耳他、、俄羅斯、克羅地亞、白俄羅斯、斯洛文尼亞、烏克蘭、冰島、、、塞爾維亞、馬其頓、葡萄牙、愛沙尼亞、、摩爾多瓦、希臘、阿爾巴尼亞、捷克。 而在與非洲建交的49個國家,目前與其中的13個國家簽署了稅收協定,包括毛里求斯、蘇丹、埃及、塞舌爾、南非、尼日利亞、突尼斯、摩洛哥、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贊比亞、烏干達、博茨瓦納。而烏干達和博茨瓦納兩個協定雖已在2012年簽訂,但目前尚未生效。 在美洲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有23個,其中10個國家與我國簽署了稅收協定,包括美國、、牙買加、巴巴多斯、古巴、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墨西哥、巴西、委內瑞拉、厄瓜多爾。在大洋洲在已建交的10個國家中,簽署了3個稅收協定,包括、、巴布亞新幾內亞。此外,內地還分別于、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簽署了稅收安排。 三、“走出去”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 (一)對納稅人給予稅收協定待遇的程序 目前,世界各稅收管轄區在執行稅收協定時有多種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審批制、備案制、扣繳義務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實行審批制的國家和地區中,部分實行先征稅,經審批后退稅,如比利時;部分實行事先審批,英國、在處理部分所得類型的稅收協定待遇時采用此種模式。實行備案制的國家和地區,由非居民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即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如韓國。由扣繳義務人或支付人判斷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并相應扣繳稅款也是一種常見模式,如美國、新加坡都采用這種模式。另外,中國等稅收管轄區則對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沒有具體的程序性要求,僅在納稅申報時注明即可。 。ǘ╅_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程序 中國企業在海外拓展業務時,特別是對于已與我國簽署了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地區,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并在境外取得收入,涉及稅收協定所能提供的相關協定待遇時,主動向東道國稅務主管提出申請,要求享受中國與該國(地區)簽署的稅收協定待遇。因此,“走出去”企業在走出國門之前先行咨詢或辦理此類事宜,以便自身的權益。 1.申請范圍 按,凡到境外投資、經營的中國居民企業和個人均可以申請辦理《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2.需提供的資料 居民身份證明,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商務部門關于設立境外企業的批準文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3.開具程序 申請人需要填寫并向具體負責開具證明的部門遞交《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稅務部門根據申請事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以及稅收協定有關居民的標準,在確定申請人符合中國稅收居民身份條件的情況下,提出處理意見。 4.其他 中國居民公司境內、外分公司要求開具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由其總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同時,對于締約國對方稅務主管對居民證明式樣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設計表格要給予簽字蓋章以證明納稅人是我國稅收居民的,申請人可在完成對該居民填寫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內容審核后,再行辦理。 。ㄈ┌咐榻B 2015年2月,我省某“走出去”企業向我國稅務機關反映,其在T國設立的子公司從我國一家全資擁有的銀行(下稱“某銀行”)取得貸款并支付利息,貸款合同的包稅使得相關利息的稅收負擔由某銀行給了該“走出去”企業在T國的子公司。T國稅務以該筆貸款不滿足“由締約國一方、地方或中央銀行或保險”這一條件為由,按照兩國稅收協定對該筆利息給予免稅待遇。 對此,在國家稅務總局的協助下,就此案致函T國稅務主管,向其提起相互協商程序,說明對方所要求的“由締約國一方、地方或中央銀行或保險的貸款而支付的利息”,并非利息享受免稅待遇的必要條件,而只是兩個或有條件之一,另一個或有條件為“(利息)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的、地方、中央銀行或者任何完全由擁有的金融機構”。本案中,貸款的提供方某銀行為“完全由擁有的金融機構”,且為兩國稅收協定議定書中列名的免稅金融機構,符合免稅條件。最終,T國稅務主管與我國達成一致,同意向某銀行支付的利息可在T國享受稅收協定免稅待遇。我國“走出去”企業在T國子公司避免了500余萬美元的稅收損失。 四、“走出去”企業境外爭端解決機制 。ㄒ唬┙鉀Q爭端的主要途徑 由于在企業取得的收入或所得的類型認定,以及協定條款的理解上容易產生偏差,“走出去”企業與東道國稅務部門的涉稅爭議時常發生。因此,對于“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遇到的涉稅爭議,主要可以通過東道國國內法提供的行政復議和法律救濟程序,以及按稅收協定中相互協商程序條款的,請國內稅務部門在國家稅務總局的幫助下向東道國提起相互協商程序,這樣兩種途徑自己的利益。 。ǘ┫嗷f商條款解決涉稅爭議的程序 為規范我國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的實施,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56號公告,以下簡稱56號公告),了涉及稅收協定的相互協商程序的適用對象、適用情形、受理稅務機關、申請程序以及協商結果的法律效力。因此,“走出去”企業在提起相互協商申請時,需按照56號公告的要求及時、完整、準確地提供有關資料,以便稅務部門能夠有效地與東道國主管協商,爭取最大限度地“走出去”企業的稅收權益。 1.申請啟動 如果中國居民(國民)認為,締約對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經或將會導致不符合稅收協定所的征稅行為,可以按本辦法的向省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請求稅務總局與締約對方主管通過相互協商程序解決有關問題。 2.適用范圍 相互協商的事項限于稅收協定適用范圍內的事項,但超出稅收協定適用范圍,且會造成雙重征稅后果或對締約一方或雙方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經我國主管和締約對方主管同意,也可以進行相互協商。 3.主要內容 中國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對居民身份的認定存有,特別是相關稅收協定雙重居民身份情況下需要通過相互協商程序進行最終確認的;對常設機構的判定,或者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和費用扣除存有的;對各項所得或財產的征免稅或適用稅率存有的;違反稅收協定非歧視待遇(無差別待遇)條款的,可能或已經形成稅收歧視的;對稅收協定其他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出現爭議而不能自行解決的;其他可能或已經形成不同稅收管轄權之間重復征稅的。 4.稅務機關受理相互協商程序的條件 申請人按提出的相互協商申請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申請人為中國居民或中國國民;提出申請的時間沒有超過稅收協定的時限;申請協商的事項為締約對方已經或有可能發生的違反稅收協定的行為;申請人提供的事實和能夠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締約對方的行為存在違反稅收協定的嫌疑;申請相互協商的事項不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的情形。 。ㄈ┌咐榻B 境內A公司于多年前開始拓展R國市場,現已取得行業領先地位,2011年2月,A公司駐R國代表收到R國某稅務稅務審查報告,要求A公司在R國補繳所得稅、和滯納金共計2000多萬美元。 由于A公司屬于我國居民企業,如果按照R方稅務決定繳納稅款,將致使A企業在同一業務上,在我國和R國重復納稅,導致A公司遭受嚴重損失。 在國內稅務部門對A公司的一次走訪中,了解到其在R國面臨的上述不公平待遇,經對該企業境外稅收爭議焦點充分分析后,主管稅務機關及時提醒A公司可以按照中R兩國稅收協定和《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暫行辦法》的,申請啟動兩國稅務機關之間的相互協商。鑒于此,A公司在R國申請稅收救濟途徑的同時,也向國內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稅務相互協商程序的申請。根據企業的情況,主管稅務部門對該企業進行了相關業務政策和工作程序的,并在時間內初步審理通過了該企業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申請,并將該申請及相關資料及時國家稅務總局。 在我國稅務部門的大力幫助下,經過復審,R國稅務局認為其基層稅務局做出征收企業所得稅決定的不足,最終做出書面回復,并下達給基層稅務機關執行,避免了A公司的雙重征稅問題。 |